公 告
番府〔2006〕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同意我区局部修改调整原《番禺区大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因大石镇已分设成大石、洛浦两条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大石南村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穗府函〔2005〕1号)“撤镇设街后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你区人民政府在原镇区范围内组织公告”的要求,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局部修改调整后的原《大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如下:
一、规划目标:规划至2010年农用地面积2399公顷,其中耕地保有量为557公顷;建设用地控制量为1962公顷,其中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1081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48.5公顷。
二、规划期限:1997-2010年。
三、规划范围:原番禺区大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大石镇已分设成大石、洛浦两条街。
四、地块用途:详见番禺区大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批准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日期:2006年4月21日。
须了解调整后大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详细情况,可到大石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84784115)、洛浦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84581588)或区国土房管局(联系电话:84***5849,地址: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8号)查询。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