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网友提问解答
胡主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社会十分关注,各大新闻媒体都做了相关报道,请你谈谈当前实施这项政策的一些背景情况。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红利减弱,这些变化会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面对人口发展新形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中央在《决定》中也指出,到本世纪中叶,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对紧张的关系不会根本改变,所以,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要长期坚持。
从巴中的情况来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就巴中目前的情况来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义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巴中多年来持续保持较低的生育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市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在3.5‰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基本保持在1.7左右,低于更替水平。全市劳动年龄人口已开始下降,人口红利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正在减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可以减缓未来劳动力下降的速度,改善劳动力的结构,拉动消费需求,带动扩大投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每个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近年来,巴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逐年升高,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有所增加,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解决家庭养老和精神抚慰的问题更加紧迫。去年,我们开展了一次生育意愿调查,从调查的情况来看,65%的家庭希望能够生育两孩。所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既体现了国家意志,也顺应了巴中群众的期待,有利于提升巴中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巴中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巴中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的基本市情没有改变,未来一个时期,人口总量仍将惯性增长。同时,人口结构性矛盾凸显,据统计,2014年,巴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上升到16.7%,15***岁劳动年龄人口从2012年开始逐年减少,少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持续下降,全市每年外流人口保持在110万左右,农村人口空心化趋势突出,部分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这些问题将制约巴中发展。所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巴中的基本市情。
胡主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去年10月份召开的,那么,全面两孩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巴中具体实施时间又是什么时候?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两孩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是:2016年1月1日,巴中与全国、全省同步实施。
胡主任,中央《决定》出台后,又出台了哪些具体政策呢?
答:中央《决定》出台后,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四川省行动迅速,2016年1月22日,在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修改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修改后的《省条例》从2016年1月22日实施。
胡主任,那么,修改后的《省条例》对生育政策有哪些调整?请你给我们介绍一下?
答:修改后的《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大家,《省条例》中提到的一对夫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夫妻,包括再婚夫妻,再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已出生的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也就是说,再婚夫妻只要没有共同子女,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同时,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省条例》有关特殊情形,不能再生育。根据中央《决定》和修改后的《省条例》精神,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含两个),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行决定,不再设立生育间隔期。
胡主任你刚才说到《省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就是说在生育两个孩子的基础上,有哪些情形还可以再生育?请给我们介绍一下?
答:对于两孩之外的再生育,也就是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条件,《省条例》作了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另外,《省条例》也对再生育的审批要求作了修改,《省条例》规定:凡是符合《省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超过20个工作日视为批准。
胡主任。修改后的《省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哪些调整?请给我们介绍一下?
答:修改后的《省条例》的奖励政策主要有两点:第一、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违法生育还会受到处罚吗?修改后的《省条例》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是放开生育,违法生育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后的《省条例》对违法生育的处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也就是非婚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里所说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违法生育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胡主任,过去违法生育二孩的,已经交了社会抚养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这些交了的费用还退不退?没有交清的还交不交?
答:大家知道,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个前提,就是计划生育国策要继续坚持,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作为限制政策外生育的措施仍需继续坚持,违法生育仍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我省就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作出规定:凡是2016年1月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还没有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仍要依法处理。
春天网友说,他于2010年3月超生一子女,当时由于家庭条件差,又在外务工,没缴纳超生费,现在孩子马上要上学了,前几天去派出所上户时,派出所不给上,说要在计生部门出具手续才能上,现在新政策出来了,不知小孩户口能不能上?
答:首先感谢春天网友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去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不得将前期违法生育处理执行结果与公民享受新的生育政策规定挂钩,不准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落户、入托、入学、社保等挂钩。如果有群众在小孩入户、入学中发现有卫生计生部门设置障碍的,请直接拨打我们的卫生计生服务热线电话,电话号码是:0827-12356,我们将热情提供服务。
大山网友说,他老婆已经怀孕6个月了,是二孩,是否需要登记?在哪里登记?登记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谢谢大山网友的提问,为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最近,我省出台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提倡和鼓励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依法享受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个《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手续和流程的简化、再简化。实行生育登记的对象是: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可在怀孕前后,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自愿选择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完成登记后,如果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凭有效证件,可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登记坚持自愿、免费的原则,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实行变相审批,严禁设置前置条件和附加条件。
小花网友说,她与老公于2016年1月1日结的婚,结婚时双方均到25岁了,且都有工作单位,不知现在国家对婚假、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谢谢小花网友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我们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咨询最多的一个问题。修改后的《省条例》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22日起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但是,如在2016年1月22日前,夫妻登记了婚姻,又符合原《省条例》规定,同时又向单位提出申请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婚假按国家规定为3天。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另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难产的必需要提供医院的证明,母乳喂养的要提供县级以上爱婴医院的证明。以上产假规定,可以逐项累计享受。
江河网友说,他于2016年2月1日生育了第一个孩子,之后想去当地计生部门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生部门不给办,是怎么回事呢?现在新政策对独生子女办证及奖励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谢谢江河网友的提问,我们这次与新政策衔接的的基本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修改后的《省条例》对独生子女相关政策有三个方面规定:一是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没有办理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理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工作的机构负责补办。二是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第二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三是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胡主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巴中的人口形势又会发生哪些变化呢?是否会造成生育堆积?
嘉宾 :全面两孩政策出台之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了多方面的专家,从全系统进行了一个多方案的测算,总体上还是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总体上都是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据测算,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们巴中新增可生育两孩目标人群约28.4万人,但其中40岁至49岁年龄组人群比例达56%,20岁至29岁生育旺盛年龄组人群比例约占21%。综合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们巴中总计补偿生育数约5万人,出生人口将出现先升后降的态势,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生育堆积。所以,我建议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计划的夫妻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
胡主任,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随着生育数量逐年的增加,请问巴中现在的妇幼健康服务资源能否保障?同时,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巴中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
答:从巴中目前的情况来看,每年新生儿大约3.23.8万人,妇产科床位数1475张,产科医生399人,儿科医生295人,基本能够满足当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需要。巴中孕产妇能够在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一些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产期保健服务,免费检测艾滋病、梅毒、乙肝。同时,农村孕产妇能够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了,今年要解决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问题。所以,我们各级都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增加妇产科和儿科的床位。同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可能增大,所以,各级妇幼保健和医疗机构都要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引导大家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总之,我们将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当前,巴中正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我们也要在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方面,合理增加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的需求,使得每个家庭的二孩能够生得好、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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