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级孵化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1))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2),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正式拉开帷幕,为做好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34号)(***3)第一点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三)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市评价工作机构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二、参与评价企业条件
根据“《评价办法》(***1)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六条”内容得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为企业首次入库评价,参与评价企业需采用2017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数据填报《信息表》及上传相关***,成功入库后获取“2018+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的登记编号,有效期一年。本次注册登记及自主评价时间安排如下:
(一)
注册登记。请各企业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
(二)
《信息表》填报、自评。请各企业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企业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早完成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逾期未按规定申请自主评价,将无法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等新政策的优惠。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更新,从而获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四、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具体申报注意事项请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填报注意事项》(***4)、系统操作流程请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用户手册》(***5)。
五、主管部门及联系电话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高新处(开发区香雪三路一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245)
联系人:李旺 电话:82111943
六、服务咨询窗口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越秀区下塘西路37号702室)
联系人:胡天驰、司昱涛、刘威,联系电话:83491559、83491565、83491781
***: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pdf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pdf
3.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doc
4.科技型中小企业填报注意事项.pp
5.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用户手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