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7〕16号
听 证 告 知 书
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7〕16号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古楼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边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共29.7434公顷,其中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经济联合社4.9129公顷,其中水浇地0.5331公顷、养殖水面4.3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建设用地0.010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2.1604公顷,其中水浇地2.0363公顷、养殖水面0.06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2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3.6315公顷,其中水浇地2.6892公顷、养殖水面0.9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6.9333公顷,其中水浇地1.2403公顷、养殖水面5.6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1公顷、建设用地0.0017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共有)5.5580公顷,其中水养殖水面5.5262公顷、建设用地0.0318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共有)0.3490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349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古楼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2.5006公顷,其中养殖水面2.4965公顷,建设用地0.0041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0.7823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1092公顷,未利用地0.6731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0.4390公顷,其中水浇地0.1183公顷、养殖水面0.28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0.435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4351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0.4750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475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0.1277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1277公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0.013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039公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1.1098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408公顷,建设用地1.069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3157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3105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邮编:51040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关于江高镇中心城区政府储备用地(广花路地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关于江高镇中心城区政府储备用地(广花路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
和规划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5月 5日
***1
关于江高镇中心城区政府储备用地(广花路地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实施城镇规划,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古楼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边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29.7434公顷(其中水浇地6.6172公顷、养殖水面21.121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63公顷、建设用地1.1257公顷、未利用地0.673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二、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经济联合社4.9129公顷,其中水浇地0.5331公顷、养殖水面4.3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建设用地0.010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2.1604公顷,其中水浇地2.0363公顷、养殖水面0.06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2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3.6315公顷,其中水浇地2.6892公顷、养殖水面0.9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6.9333公顷,其中水浇地1.2403公顷、养殖水面5.6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1公顷、建设用地0.0017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共有)5.5580公顷,其中水养殖水面5.5262公顷、建设用地0.0318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共有)0.3490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349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古楼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2.5006公顷,其中养殖水面2.4965公顷,建设用地0.0041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0.7823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1092公顷,未利用地0.6731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0.4390公顷,其中水浇地0.1183公顷、养殖水面0.28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0.435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4351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0.4750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475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0.1277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1277公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0.013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039公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1.1098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408公顷,建设用地1.0690公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3157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3105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经济联合社 | 水浇地 | 0.5331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102.3552 | 塘贝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20.0000 | 63.972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4.3306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935.4096 | 塘贝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415.737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92 | 土地补偿费 | 144.0000 | 5.***48 | 塘贝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72.0000 | 2.822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100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1.9200 | 塘贝经济联合社 | ||
小计 | 1527.8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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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2.0363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390.9696 | 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20.0000 | 244.356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0.0639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13.8024 | 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6.134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602 | 土地补偿费 | 144.0000 | 8.6688 | 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72.0000 | 4.334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668.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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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2.6892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516.32*** | 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20.0000 | 322.704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0.9031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195.0696 | 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86.697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92 | 土地补偿费 | 144.0000 | 5.***48 | 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72.0000 | 2.822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11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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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1.2403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238.1376 | 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20.0000 | 148.836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5.6552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1221.5232 | 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542.899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61 | 土地补偿费 | 144.0000 | 5.1984 | 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72.0000 | 2.599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17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0.32*** | 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 | ||
小计 | 2159.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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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共有) | 养殖水面 | 5.5262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1193.6592 | 泉溪村东一、联社、东二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530.515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318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6.1056 | 泉溪村东一、联社、东二经济合作社 | ||
小计 | 1730.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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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共有) | 养殖水面 | 0.3490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75.3840 | 泉溪村三一、成龙、三二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33.504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108.8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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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古楼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养殖水面 | 2.4965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539.2440 | 江村村古楼、社北、社南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239.6***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41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0.7872 | 江村村古楼、社北、社南经济合作社 | ||
小计 | 779.6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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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 | 养殖水面 | 0.1092 | 土地补偿费 | 288.0000 | 31.4496 | 江村经济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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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360.0000 | 39.312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未利用地 | 0.6731 | 土地补偿费 | 120.0000 | 80.7720 | 江村经济联合社 | ||
小计 | 151.5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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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水浇地 | 0.1183 | 土地补偿费 | 192.0000 | 22.7136 | 江村村田边、镇一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11.3568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0.2891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62.4456 | 江村村田边、镇一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27.753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16 | 土地补偿费 | 144.0000 | 4.5504 | 江村村田边、镇一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72.0000 | 2.275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131.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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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养殖水面 | 0.4351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93.9816 | 江村村镇二、田边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41.769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135.7512 |
|
|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 | 养殖水面 | 0.4750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102.6000 | 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45.600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148.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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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养殖水面 | 0.1277 | 土地补偿费 | 216.0000 | 27.5832 | 江村村镇一、镇二、东升、上塘、东边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96.0000 | 12.259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小计 | 39.8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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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养殖水面 | 0.0092 | 土地补偿费 | 233.7390 | 2.1504 | 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3.8840 | 0.955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39 | 土地补偿费 | 207.7680 | 0.8103 | 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
小计 | 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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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养殖水面 | 0.0408 | 土地补偿费 | 259.7100 | 10.5962 | 西湖经济联合社、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9.5650 | 15.894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1.0690 | 土地补偿费 | 259.7100 | 277.6300 | 西湖经济联合社、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
小计 | 304.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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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 养殖水面 | 0.3105 | 土地补偿费 | 207.7680 | ***.5120 | 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3.8840 | 32.256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52 | 土地补偿费 | 207.7680 | 1.0804 | 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 ||
小计 | 97.8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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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9116.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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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9.7019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经济联合社;12.2604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14.6577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24.4695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20.4900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共有);1.0470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成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三二经济合作社(共有);7.993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古楼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社南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94.8909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7.189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1.3053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田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1.4250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联经济合作社;0.3831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镇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东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0.2101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45.4665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1.5971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六、安置方式: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本批次用地将按粤发〔2007〕14号文和粤府〔2007〕6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10.3872%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