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规划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督导制度,提升教育督导专业化水平,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我区教育督导的相关政策,审议教育督导的重大事项,统筹指导我区教育督导工作,聘任管理区政府督学等。
二、组成人员
主 任:莫伟琼 副区长
副主任:徐启贵 区教育局局长
吴 凯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张为桥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谢铁军 区编办副主任
黄展鹏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黎 亮 区科工商信局副局长
罗锦虹 区教育局主任督学
薛 军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赤恺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游志红 区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杨国球 区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毛 翔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邓达志 区国土规划局总规划师
三、工作机制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锦虹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批准,并抄送区编办。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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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令第624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区政府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发展改革局、科工商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国土规划局。
第四条 新增成员单位的,由委员会办公室与该单位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委员会批准;现有成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兼任。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指定处室承担委员会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本单位联络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分析研究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形势;
(三)研究制订我区教育督导的方针、政策,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四)协调、审议全区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指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分析研究,拟定教育督导重要文件、规定与相关工作方案;
(三)拟定全区教育督导重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教育督导各项工作;
(四)配合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对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与评估;
(五)管理、考核区政府督学,组织开展督学责任区工作;
(六)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主任召集,研究解决提交审议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
第十条 文件制度。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用“荔教督委”字编号,由委员会主任签发。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用“荔教督委办”字编号,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报告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将国家、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区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及时报送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对重点工作和教育领域内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建立督导检查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督导。每年将教育督导工作年度计划分解到成员单位,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督导检查、评价、考核范围,并将督导检查、评价、考核结果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