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
复兴镇、双龙镇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达州市通川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川区范围内派驻煤矿企业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煤矿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六条 通川区辖区煤矿企业3家(新兴煤矿、双庆煤矿、杨家沟煤矿),分布在2个乡镇(复兴镇2家、双龙镇1家),每个煤矿设置2名驻矿安监员。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实行岗位交流,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同一煤矿的两名驻矿安监员不同时交流。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由产煤乡镇负责,业务指导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辖区乡镇、区应急管理局的双重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为特殊工作人员,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依法办矿,监督检查正常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情况和正常建设的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有效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五长”、副总工程师、“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及在岗情况和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严格按照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和建设,监督隐患整改的煤矿按照限定的作业范围、作业人数进行井下隐患整改,监督长期停产停工煤矿不得擅自复产复工;
(四)监督所驻煤矿落实“以风定产”、“定岗定员”制度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区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组织作业,并从入井登记、矿灯及自救器发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控每班井下人数;
(五)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备案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督促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加强井下密闭动态管控。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火工产品采购、井上井下炸药库储存及井下炸药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所驻煤矿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督促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
(八)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期向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九)监督所驻煤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停电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异常涌水、汛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十一)及时向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主要负责人变更、承包分包等情况。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有关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设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对造成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根据煤矿企业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的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驻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二)驻矿安监员应每天填写煤矿《驻矿日志》,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并记录在煤矿的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中,要落实整改标准、责任人和时间,要负责督促矿井认真整改;
(三)驻矿安监员交接班时在煤矿《驻矿日志》上如实记录交接班情况;
(四)驻矿安监员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驻矿安监员应在每月28日前,书面向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煤矿所在镇人民政府;
(六)所驻煤矿与驻矿安监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须申请回避,请求重新安排;
(七)驻矿安监员要严格请假制度,请假必须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八)上班前及上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每年到有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接受为期一周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为期两天的政策法规培训,并邀请区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对驻矿安监员进行预防违法犯罪和廉政教育。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考核,按日常履职考核、定期抽查、年度考评三结合原则进行。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其中日常履职考核占30%、定期考核占20%、年度考核占50%。
第十四条 驻矿安监员实行安全风险金制度,年初每人向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缴纳5000元风险金。
第十五条 日常履职考核:
(一)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低于15次,少一次,扣5分;
(二)未能及时制止煤矿企业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擅自启封井下密闭的,一次分别扣10分、15分;
(三)不能在现场监督解决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一次扣5分;
(四)下井前及工作期间饮酒的,一次扣15分;
(五)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一次扣15分;
(六)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一次扣5分;
(七)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3次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扣10分;
(八)发现所驻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扣15分;
(九)所驻煤矿矿级领导未带班下井、未与工人同进同出,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十)发现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中发现驻矿安监员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加倍扣分。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监管矿井发生一般轻伤、重伤事故,分别扣10分和20分。
第十八条 日常履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和倒扣分制度,年终奖励与日常履职考核挂钩。日常履职考核达到90分及以上的,年终奖励3万元;日常履职考核在80—90分的,年终奖励2.6万元;日常履职考核在60—80分的,年终奖励2.0万元;日常履职考核在60分以下的,取消年终考核奖励,所缴纳的风险金不予退还,驻矿安监员自行解聘。
第十九条 驻矿安监员所监管矿井全年发生1起瓦斯、水害或其他一般伤亡事故的,取消年终奖励。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建立驻矿安监员每月工作补贴奖惩制度。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下井监管制度的,每月兑现500元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所监管矿井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年终按第十八条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未按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抵扣每月工作补贴:
(一)驻矿安监员应每周向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所负责监管矿井每周井下作业安排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个人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未按要求汇报的,每次扣10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二)加强现场监管,***隐患整改。驻矿安监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履职能力,提高监管实效。对排查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的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接受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整改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报请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理。未及时汇报和采取防范措施,每条隐患扣驻矿安监员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所驻矿井同一地点、同一环节累计2次出现同一隐患而未督促整改的,对驻矿安监员给予严重警告;累计3次出现同一隐患而未督促整改的,扣除3个月的工作补贴。对经区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的隐患,驻矿安监员未督促整改的,扣除当月的工作补贴;
(三)未严格履职,每月下井次数未达到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100元工作补贴,扣完为止;
(四)每月按要求参加所驻煤矿班前会10次(特殊情况除外),每次会议对矿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并作好记录,少一次扣10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五)每月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并将含煤矿企业矿长、分管安全副矿长签字的驻矿日志交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10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六)驻矿安监员采取欺骗方式实行假入井检查,被发现一次,取消当月工作补贴。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补贴、奖励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驻矿安监员工作补贴以专项补助形式列入区应急管理局年初预算,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给驻矿安监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监管不力、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四)伙同矿方隐瞒事故;
(五)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
(六)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
(七)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八)领取煤矿“工资”和收受煤矿好处费或红包礼金;
(九)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一次性扣除当月工作补贴,留用半年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驻矿安监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