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违规吃野味 最高罚2万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月2日晚发出公告,发布《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即日起至3月9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禁食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禁止食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对于规定出台前,已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违法违规食用野味组织者最高罚五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其中,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药膳名义食用野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罚方面,经营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方式
请于3月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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