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标志式样等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九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就本辖区内设立或者撤销的植物检疫检查站名称、地点等报农业部备案。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第四章调运检疫

第十五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六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二十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六章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实施细则所称“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第二十八条 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以***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为准,任何与《植物检疫条例》相违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2O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17:57:11重新编辑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连塘鹏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布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田贝四路万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珠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清水河蒲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翠山路翠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红岭南路上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笋岗路251号天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湘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泰然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金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岗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八卦岭鹏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下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安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梅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多丽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祠堂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区府办南门召开四位一体工作会议部署创城工作
  2. 嘉定公安擒获鸳鸯大盗
  3. 区府办召开松江区加强存量工业用地专项政策解读会
  4. 关于2018年10月份城管督察情况通报的通知
  5. 区府办石湖荡镇召开青年后备干部座谈会
  6. 区国资委咨询公司坚守岗位过五一
  7. 长海路街道黄兴社区睦邻中心一周活动安排(12月2日12月7日)
  8. 嘉定开展农田灭鼠工作
  9. 沥江农家园春笋开挖上市
  10. 2019年3月杨浦区环境信息公开地表水质量状况
  11. 从交售粮食到F1上赛场摄影展现嘉定40年巨变
  12. 实施创新驱动坚持稳中求进宝山区经济运行开局良好
  13. 区府办小昆山镇整治取缔一处黑网吧
  14. 市经济信息化委领导来宝山调研推进重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15. 宝山举办纪念爱国卫生运动65周年表彰大会(图)
  16. 区府办泗泾小学科技组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活动
  17. 区府办智慧社区便民物业惠利百姓
  18.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城大军工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区级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摘牌销案的批复
  19.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
  20. 宝山贯彻落实上海进一步深化医改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21. 区府办叶家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22. 区交通委区运管所圆满完成载货车辆能源消费调查工作
  23. 区府办下塘社区召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会议
  24. 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一行调研方松街道居民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情况
  25. 问答竞业限制知多少
  26.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精准扶贫抓落实松西合璧画双赢
  27. 区司法局新浜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观爱党爱国教育基地
  28. 区府办新凯社区开展全民健身季之乒乓球比赛
  29. 宝山区召开养老机构消防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会
  30. 关于同意区滨江公司下属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实施改制的批复
  31. 上海市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度单位决算公开
  32. 关于建议成立杨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
  33. 关于新江湾城空中连廊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34. 宝山区三大平台力促产业转型升级
  35. 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胜利召开
  36. 关于2018年9月份城管督察情况通报的通知
  37. 区府办我镇召开安全生产月动员会
  38. 区府办小昆山敬老院搬迁工作纪实
  39. 罗店镇美罗家园宝欣苑二村迎来首批居民集中入户
  40. 区民政局2018年松江区老龄委全体(扩大)会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41. 嘉定举办智障人士才艺展示活动
  42. 区府办车墩学校在市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大奖
  43.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试行办法
  44. 嘉定举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专题培训
  45. 总工会加强仲裁对接为职工维权提供坚实保障
  46. 上海市杨浦区区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公告
  47. 区市场监管局松江区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48. 区市场监管局泗泾镇党委书记沈雪峰走访泗泾所
  49. 区府办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走进泖港社区居委会
  50. 本市交警跨区域开展两轮摩托车闯禁专项整治
  51. 宝山启动2016感动宝山人物评选
  52. 关于拟组织政和路(清波路国帆路)转角设施改造维修工程开工的批复
  53. 教育是一种诗意的修行
  54. 疁城环卫投资30万元改造公厕和垃圾站
  55. 宝山区南丁格尔志愿者工作会议召开图
  56. 区经委沉下身子区经委现场办公实地解决外资企业诉求
  57. 南翔镇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
  58. 今年徐行镇将疏通20条河道
  59. 上海区县全媒体交互访谈首站走进宝山
  60. 关于杨浦区商务委员会迁址的公告
  61. 区民政局新浜镇举办落实本市长护险制度学习培训会
  62. 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63. 着眼长远和当下攻坚顽症和急症
  64. 区府办莱顿居委会召开物业与业主恳谈会
  65. 区民政局烈士陵园迎来了2018年的首批志愿者
  66. 华亭息园全力备战清明祭扫高峰
  67. 区民政局歌青春华章展时代风采诗歌会——殡仪馆团支部开展活动
  68. 嘉定旅游参展2014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
  69. 区城管执法局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九里亭城管中队参与了街道主办的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月活动
  70. 宝山区农企加快三品一标认证步伐
  71. 区府办李塔汇学校举行纪念三八妇女节暨插花比赛活动
  72. 区经委市商务委来松调研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影响情况
  73. 区府办我区首个新国标塑胶场地亮相华政附校
  7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9141426
  75. 嘉定公交线路是这样炼成的
  76. 南翔镇发放爱心帮帮卡帮老人实现心愿
  77.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房管局实地检查防汛防台工作全力应对台风云雀
  78. 徐行镇日均上牌百辆超标电动车
  79. 关于设立杨浦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的请示
  80. 市科技工作党委领导赴环上大科技园调研
  81. 区国资委凯达公司保通行保安全严把交通组织关
  82.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小昆山所积极开展青年节专题活动
  83. 嘉定拟调整居民用户水价
  84. 宝山出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25条措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85. 区第七次党代会举行大会预备会议(图)
  86. 12345开通手语视频服务
  87. 区文化旅游局中山街道美丽家园文艺汇演进社区
  88. 区府办党员带头见行动服务群众得民心
  89. 外冈镇举办庆国庆系列展演活动
  90. 宝山创宜居宝山建美好家园创建进行时(图)
  91. 区府办蓝天一村举办共享文化共建和谐新春沪剧演出
  92. 徐行田间又见惜粮一族
  93. 轨交3号线江杨北路站将设立扫墓专线站点
  94. 让老百姓住得安心满意区委书记汪泓带队视察罗店大居(图)
  95. 宝山区召开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工作会议
  96. 区府办泗泾幼儿园开展三大员期末业务培训
  97. 区府办学习雷锋好榜样——岳阳菜花泾开展学雷锋系列活动
  98. 区体育局松江电信杯松江区第二届业余足球联赛颁奖仪式暨松江电信杯松江区第三届业余足球联赛启动仪式举行
  99. 区府办蓝天二村集中清理小区建筑垃圾
  100. 关于为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大桥街道84街坊1丘地块实施土地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