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创客空间入孵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四会创客空间入孵管理制度(试行)》业经十六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四会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四会创客空间入孵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部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省、肇庆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四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按一定程序和标准筛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研发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是指具有科学技能互补的创业者组成,他们为了实现共同的创业目标和一个能使他们彼此担负责任的程序,共同为达成高品质的结果而努力的共同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在孵化器内进行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正在研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四会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双创中心)负责四会创客空间的管理运营工作,受理和审批企业或创业团队入孵申请,为创业阶段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市场推广、交流培训、需求对接、政策宣讲等服务。
第三章 入孵条件
第五条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入孵企业须在四会市依法注册成立企业,创业团队项目注册地须在四会创客空间内;
2.单一入孵企业入驻时所需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50平方米;
3.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具有开拓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
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4.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需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6.入孵企业或团队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入驻:
1.获得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立项、奖励等支持的创业者;
2.国家、省或肇庆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团队);
3.参与(主持)相关科研项目或制定标准的创业者;
4.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创业者;
5.各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实验室、企业或高校从事技术研发或产业化的创业者;
6.以留学人员、博士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占股30%以上)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
第四章 入孵管理
第七条 企业或团队入孵按照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入孵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四会创客空间入驻申请表(详见***);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创业团队只需提供负责人及成员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奖励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创业团队只需提供项目创业计划书。
(二)入孵受理审核。市双创中心负责受理并审核企业或创业团队入孵申请,对申请对象的资质、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及市场潜力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
(三)入孵审批。成立入孵审批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双创中心、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市双创中心对入孵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后,由入孵审批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主要领导审批,获批后向合格的单位发放入孵通知。
(四)签订合同。申请单位接到入孵通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市双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孵化器房屋租赁合同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
第八条 入孵项目的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第九条 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与市双创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和统计数据;
(五)按时缴纳水电等有关费用;
(六)项目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内容变更),应及时向市双创中心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备案。
第五章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销售总收入500万元以上,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软件类企业终端用户数量达到10万以上;
(二)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入孵企业或团队免收孵化用房租金,每家入孵企业或团队孵化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中的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四会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享受专项资助,对入孵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十四条 为培育孵化一批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具有较大发展前景或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项目将进步探索开展天使投资、科技金融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可享受政策信息、科技金融、项目推介、咨询策划、创业导师、展示展览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市双创中心可终止执行孵化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严重违反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影响孵化器正常管理工作;
(四)没按规定交纳应缴相关费用;
(五)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承租场地转租至第三方;
(六)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所租用的场地;
(七)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变更承租场地企业名称;
(八)出现经营困难。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责令整改无效者,终止提供相关资助政策和服务,并不再与其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四会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会创客空间入驻申请表
***
四会创客空间入驻申请表
(试用版)
四会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20年制
一、初创业企业或自然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和主要技术内容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
(表1)
(表2)
五、项目评审表
六、项目责任及承诺书
相关联政策解读:《四会创客空间入孵管理制度(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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