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民政局关于对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0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刘富容代表:
您在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民政协理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建议》已收悉,感谢你们对民政协理员工作的关心!现将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村(社区)民政工作协理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珙府办函〔2017〕86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和《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的通知》(珙府办函〔2016〕10号)的相关规定,村民政工作协理员由除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以外的其他常职村干部担任,基本报酬参照村文书的标准执行。考核方式参照县委组织部印发的《珙县村(社区)干部基薪+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实施。
二、根据《中共珙县县委办公室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在职农村常职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珙委办〔2011〕26号),第七条明确农村常职干部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与新农保缴费同步进行。目前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不足一年按一年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八条明确农村常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除享受新农保基本补贴外,由县财政另外实行特殊补贴:一是参加新农保的在职农村常职干部,除享受新农保规定的基本补贴外,县财政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补贴1500元,村文书每人补贴1200元。当年任职不满一年的特殊补贴按实计算,由乡镇按程序申报并直发给本人;二是凡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或因退休已领取退休金并继续任职的农村常职干部,其任职期间按实享受的特殊补贴,不再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乡镇按程序申报并直发给本人。
珙县民政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