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情惹纠纷调解有情维权益
2012年3月13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司法局回春司法所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当日下午,工作人员接到回春镇罗家沟村村委会调解主任罗志诚打来的电话,称该村两户人家因车祸赔偿问题发生矛盾,索要赔偿金的一方家人更是扬言,如再拿不到赔偿款,势必会挑起更大的矛盾纠纷。情况紧急,工作人员放下电话,立刻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一同赶往纠纷现场。
原来在2012年2月15日,李松海驾驶的摩托车从回春场镇到来苏乡,行经金线吊葫芦处时,因赶集人多以及坡陡将路旁行人罗三君挂到,后李某带罗某先后在回春卫生院及仪陇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于2月26日出院回家,在此期间李某承担了部分的医药费。之后,罗某以伤势未痊愈为由,屡次向李某索要治疗费和伤害赔偿金无果,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也无效,遂导致了纠纷的升级。
一个小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到了纠纷现场,双方家人不下10人,个个争得面红耳赤。工作人员连同村干部首先稳定了现场的紧张气氛,然后顺势将两家人分开,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再制定调解方案。
首先询问了罗某的情况,罗某表示出事当天自己在路边行走,并未横穿公路,未违反交通法规,受伤完全是因为李某车速过快,路边行人较多,摩托车避让不及才产生的,因此李某应承担全部的责任,除了已支付的部分赔偿金外,还应支付续医费和赔偿金。
同时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又来到李某家中,李某表示:虽然我有责任,但我也是为避让行人不小心将他挂到,而且我也承担了他部分的医药费,他只是一些皮外伤,他提出的赔偿费用太高,我也无力承担。司法所的同志耐心向他讲解了相关法规规定,经司法所和镇调委、村委会共同的调查当时在场人,证明了当天是因你车速太快,避让行人不及才将在路旁的罗某碰到,你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对方向你提出支付在两个医院医治的相关费用2000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有质疑,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事务所或有关业内人士,就我们所说是否正确。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双方的耐心调解,李某与罗某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在在场人的监督下,履行了赔偿款。至此,一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受损害方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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