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城区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原则,合理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公平用水负担,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自2018年1月1日起荣县城区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梯级用水量确定为13方/月(含13方),第二梯级用水量确定为13方至20方/月(含20方),第三梯级用水量确定为20方/月以上。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加价。将第一梯级、第二梯级、第三梯级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第一、第二、第三级水价分别为1.77元/方、2.65元/方、5.31元/方,含污水处理费的终端水价分别为2.40元/方、3.28元/方、5.94元/方;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水价水平按第一级与第二级水价的平均水平执行,与第一级水价保持1:1.2的比价,即:2.12元/方,含污水处理费的终端水价为2.75元/方。 阶梯水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积累、不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