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8月15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5-3297919
传 真:0535-3297005
通讯地址:海阳市海园路新兴街1号
邮 编:26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凌晖包装有限公司PE保护膜项目扩建改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7】046号 | 2017年8月15日 |
2 | 烟台铸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烟台铸磊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7】047号 | 2017年8月15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7】046号
海阳市凌晖包装有限公司PE保护膜项目扩建改造项目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区威青高速路北、桐柏路南。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5%,项目占地41763.88平方米,主要新增9条生产线、增加印刷工艺,并将原有1台2t/h燃煤锅炉改造为2台2t/h燃气锅炉(一备一用),项目建成后,年生产PE保护膜3000吨,年印刷能力150吨。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环保要求。经审查论证,认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结论,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控制自身产生的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须重点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生活污水(不新增)依托原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海阳市污水厂处理厂处理。
2、吹膜工序和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VOCs通过在工艺废气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排放浓度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印刷与包装印刷相关限值(参照);天燃气锅炉燃气燃烧产生的SO2、NOX、烟尘,通过配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污染物浓度均符合《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
加强废气收集系统的密封性,提高其收集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无组织排放量,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在车间外设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小区、村庄、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加装消声器、基础减震,隔声、隔音等降噪工作,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项目新增废油墨桶和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配套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
5、落实好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6、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SO2 0.430t/a 、氮氧化物 7.697t/a,VOCs0.486kg/a ),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二、该文件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需向海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并落实好报告表中对现有设施按照新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本次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四、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如产生不符合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情形的,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