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6月2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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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维之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EPS线条加工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0】068号 | 2020年6月2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0】068号 海阳市维之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EPS线条加工项目位于海阳市行村镇工业组团(何家边防派出所东侧,青岛路3号)。该项目占地3999.6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EPS线条30万米。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由市政污水管网,海阳市行村污水处理厂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针对化粪池、废水收集和输送管道、一般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聚苯乙烯板切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II时段限值要求。 调浆过程中激起的粉尘由集气罩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其他建材类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量。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6-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除水泥外其他建材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过程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隔声、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营运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分类集中收集,暂存场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要求,做好定置标识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 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6、营运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烟台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给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 0.0054 t/a、氨氮0.00054 t/a VOCs 0.0106t/a),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7、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确保各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