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2019年企业节能改造发展基金申报指南
按照《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字〔2018〕6号)、《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东政办字〔201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节能降耗工作重点,现就2019年度区节能改造发展基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奖励范围
(一)项目补助范围
1.节能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电机能效提升、低温余热利用、工业节水、生产洁净型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工业太阳能热力系统等的核心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循环经济、节能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循环经济:主要包括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示范项目。节能产业:主要包括节能技术、装备和技术服务项目。
(二)设备、系统奖励范围:
1.具备减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耗水、耗电、耗煤、耗油、耗热)的生产设备或系统。
2.综合运用传感测量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技术水平高、自动控制程度和可靠性高、具有显著节能、节材特征的成套装备或系统。
3.余温余热回收再利用的生产设备或系统。
(三)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节能奖范围:
评选1家2018年度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发展基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一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三)财务制度健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六)申报企业2018年度单位产值能耗较2017年度下降。
申报项目补助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取得完备的技术改造立项等建设前置手续并已开工建设;
2.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
3.节能项目年综合节能量不少于1000吨标准煤;
4.节水项目单位产品取水量降低5%以上;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为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工的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项目年节能量不少于1000吨标准煤;
6.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必须是在本行业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7.已享受2018年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近三年来在各级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
申报设备、系统奖励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的设备、系统已投入使用;
2.申报的设备、系统已取得相关生产数据采集并达到节能降耗效果,设备、系统合计年综合节能量不低于10000吨标煤/年;
3.申报企业购置的设备、系统单台(套)总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补助类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表、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节能工程项目要提供节能量及其计算方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工程项目要提供在本行业领先水平证明;
3.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批复,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5.项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并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6.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复印件,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申报。
(二)申报设备、系统奖励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表、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及其计算方法,设备、系统投入使用后不低于2个月的生产、能耗数据采集表;
3.设备、系统购置合同、***。
(三)申报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需提供
典型材料、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节能奖惩制度设立、相关企业标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提供节能效果评价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实现节能量、节能指标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计算过程说明等。
四、申报程序
(一)区内各有关企业针对补助、奖励范围,根据申报材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8份,报送区经济发展局。各乡镇、园区报送申报材料需正式行文报送,各乡镇、园区限报一家企业。材料申报时间截止2019年11月6日,逾期未报不再受理。
(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评审。
(三)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安排、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确定项目补助或设备、系统购置奖励资金额度。
(四)区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