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一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努力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2009—2011年参保率分别为71%、83%、91%。三年来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补偿10651人,补偿金额7142万元。精心部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2009—2011年参保率分别为91%、93%、95%。
二是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市级统筹,统一征缴基数,统一报销比例,下调了起付标准。实现了与市联网结算以及与省城11家大型医院联网结算,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得到提高,2009—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70元提高到210元,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5%。同时,我县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大病居民享受到政府补助,2009—2011年共有65人享受政府补助。
三是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改双基数缴费为单基数缴费,参保职工退休后不再缴费;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利益,实行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合并计算,规定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