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关于加强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我区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要求,现就加强我区酒类流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凡在我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批发、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酒类经营者,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河口区商务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或个人集中进行备案登记,对前期已办理的企业更换《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办理地点:河口区商务局商贸管理股(现开元大厦四楼),联系电话:3881055。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河口区商务局网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办理酒类备案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区商务局留存。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4种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个体工商户免交);
4、经营场地证明1份(属自有场地的提交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经营进口酒零售的,还需提供供货方的《进口酒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供货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7、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该表由区商务局统一印制和编码。
三、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一)对酒类商品实施随附单制度,各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均应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二)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随附单》,并主动提供给购货方。《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五)我区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均应到区商务局购买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随附单》,并落实随附单制度。
四、备案登记管理
(一)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二)酒类经营者申请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任何事项发生变动后,应在30日内到区商务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变更手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变更、涂改、出租、出售、转让或出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区商务局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
(三)对逾期不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及其他酒类违法经营者,区商务局将依据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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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申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