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通知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供热单位供热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公开听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的,由24元/平方米调整为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方式为: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由7.2元/平方米调整为6.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由0.154元/千瓦时调整为0.135元/千瓦时。用户最高收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其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仍执行32元/平方米。
二、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原则上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时间由供热单位根据天气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时调整,但每个供热期的供热天数不少于120天。
三、执行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包括未接入集中供热大管网的单独供热的住宅小区,地源热泵、地热及各种锅炉供热方式)统一执行上述价格。
四、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须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
五、其他说明
(一)对中心城区供热范围内的低收入居民优惠政策。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面积计算的由16元/平方米调整为13元/平方米。
(二)对不能供热到终端用户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集中供热到居民小区换热站的趸售供热价格按面积计算的执行19元/平方米,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执行21元/平方米,其中2元/平方米价差作为转供企业由换热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行费用。
(三)鉴于各供热单位已预收2015-2016年度供热费用,已经缴费的,各供热单位要对差价款进行退还;尚未缴费的,各供热单位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缴费退费时间等相关事宜由供热单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城市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做好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物价部门将加强对城市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08〕103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