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1〕6号)、《东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东财税函〔2021〕1号)》要求,现就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及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八项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限
市管社会组织于12月3日前,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1,以下简称《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至市民政局。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县(区)《情况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填写《2021年度-2023年度XX县(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见***2,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三部门公章,于12月3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市民政局(政务邮箱:smzjcssg@dy.shandong.cn)。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及时核实上报。
各相关社会组织要按时报送材料,对所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暂时还不符合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请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年度活动,为后续取得资格做好准备工作。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 :《2021年度-2023年度XX县(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x.docx
***2:2021年度——2023年度XX县(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docx.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