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确定市中心医院高青院区为尿毒症血液透析定额结算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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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县人社局本着惠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在确定滨州市人民医院为血液透析单病种结算单位后,又通过积极努力争取,自2014年11月1日起将市中心医院高青院区确定为尿毒症血液透析单病种结算试点单位,方便高青尿毒症患者就医,切实减轻尿毒症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问题。
据悉,在市中心医院高青院区透析一次患者个人负担定额标准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个人不负担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缴纳一档标准的个人负担40元;缴纳二档标准的个人负担65元。患者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透析完成办理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负担部分。(通讯员: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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