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和管网(线)管理的通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和管网(线)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和管网(线)管理,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道路两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道路、道路两侧建设、市政工程(含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沂源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根据《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控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建设,严格各类管网(线)的次序、走向,按照法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道路两侧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红线、走向、断面形式、绿线和建筑红线,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预和随意调整,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在内的县城规划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在城市建设尤其是开发区、新城区开发及新建城市干道时,根据道路等级和地形、地质条件优先考虑综合管廊,不宜实施综合管廊模式的,应按要求统一敷设通信、电力、给排水、热力等各类管线。
三、严格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县规划、城管、住建、国土地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项目建设的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建设按规划进行。对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已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今后,凡是发现占压道路红线、绿线等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允许简单以罚代管,以罚了事。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当事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9日。
***:1.建筑主要朝向后退道路最小距离一览表
2.工程管线综合敷设有关规定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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