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案例】 2005年2月25日,张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开网吧,由于没能办好经营许可证,未开成,张某将借款用于个人生活。2005年8月27日,张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陈某手持欠条主张张某生前尚欠其2万元,要求张某之子从获得赔偿款中代父偿还其2万元。然而,张某之子只同意代父偿还3000元,其余的不愿偿还。2006年2月,陈某以张某之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父债子还,从获得的赔偿款中给付其2万元,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除日常生活用品外,未留下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并非遗产。鉴于上两点,张某之子未得到其父留下的财产,无义务偿还其父生前债务。 (伊丕香 王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