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令559号,2009年8月17日)、鲁环办函〔2016〕147 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实施已超过五年,需对项目区规划开展环境影响的***评价,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参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有关要求,特向社会公众进行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管理单位: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部
项目概况: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2年12月12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1年05月19日,原莱芜市政府发文正式启动经济开发区(莱发[2001]10号),2002年9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鲁政字【2002】3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列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通知》,批准将莱芜经济开发区设立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6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第16号,被列入第四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名单内,批复的产业定位是金属产品深加工、食品、化纤。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7号第九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山东莱芜经济开发区核准面积为9.5km2,核准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博莱高速公路,南至磁莱铁路,西至辛大铁路,北至凤凰山,在公布的四至范围内,有1个扣除区块,面积238.97公顷。
根据原《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批复》(莱政字[2002]130号),为进一步发展,兼顾莱芜区资源优势,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控制区总面积35.07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北至济青高速公路南线,南至高接高高速公路,西至大桥路,东至莱新高速公路。规划产业发展方向为机械加工、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食品饮料4个产业。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于2010年8月完成了《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同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原山东省环保厅)对其环评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为鲁环审[2010]302号。
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到2020年底,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驻企业百余家,主要形成机械加工、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食品饮料等产业类型。同时,自成立以来,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开发区内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工程条件也得到了迅速改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91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实施五年以上的各类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目前,开发区规划已实施超过5年,需进行环境影响***性评价。
二、规划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部
联系人:刘部长
电话:0531一78831116
三、环评单位
单位名称: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三庆世界财富中心
联系人:宋工
电话:0531-83177169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接受委托→现场勘查及搜集资料→规划区总体规划、环评及批复要点→规划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价→规划区污染源调查及污染控制措施***评价→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评价→环境质量***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环境管理***评价→公众参与→区域开发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及环境准入建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书评审及修改→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踏勘、收集资料,通过回顾项目区设立以来的环境影响,调查区内及周边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区域环境特征及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区已采取各类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通过预测、分析区域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并提出进一步减缓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公众对本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次***评价进行公示,主要征求以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任何可能受到本项目区开发建设影响的社会公众均可在本次***评价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区的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可能受到项目区开发影响的社会公众均可在本次***评价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更为完善的、减缓项目区开发环境影响的措施及建议;
3、在***评价报告书初稿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向公众再次公示报告书,公众可通过相应公示途径查阅报告书内容,并可提出疑问及建议。项目区管理单位及评价单位都将作出明确解答。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调查问卷等方式向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对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区开发建设的书面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
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部
20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