垛石街道区民政局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年以来,民政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区民政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交出了一份满意的民生答卷。
我们全力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能力水平,倾心帮扶困难群众。持续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到镇街道实施,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动态预警,加强信息共享。与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沟通衔接,信息共享,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调查落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应保尽保;提高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每年动态调整,今年较去年均提高10%。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按照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1]10号)文件要求,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76元,施行分档发放,平均每人每月发放分别为577元、456元。
二、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哪类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2.在提出申请前1年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个人自负费用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重特大疾病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成员有哪些行为应当暂缓或者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8.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五、家庭财产状况有哪些情形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或村居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镇街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低保申请。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七、什么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低保后,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6倍、12倍分三档进行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6倍分两档进行救助,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八、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标准是多少?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自2021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79元。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31元、半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85元、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77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的程序,与低保的程序基本一致,具体内容请参照上述第六条。
如果您对民政工作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与区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84238826 84238855
济阳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