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钟山县鑫洋财税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的函
钟财监函〔2022〕1号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责,加大对会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曝光力度,增强会计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我局检查组于202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对钟山县鑫洋财税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检查组严格履行规定的检查程序,认真查阅会计资料,并得到了贵公司的支持与配合,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现作如下检查结论:
一、基本情况
(一) 机构人员情况
钟山县鑫洋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现有人数9人。经营范围:财务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财务咨询、代办工商注册、税务代理。
(二)资产负债及收支结余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钟山县鑫洋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总计99,299.32元。其中:货币资金25,513.58元;应收账款60,100.00元;固定资产原价15,381.00元;累计折旧1,695.26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3,685.74元。流动负债合计323,807.71元,其中:应付职工薪酬22,709.00元;其他应付款301,098.71元。负债合计323,807.7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24,508.39元。
营业收入256,633.86元。营业外收入2,566.14元。管理费用273,862.79元。财务费用509.11元。营业成本44,513.00元。净利润-59,684.90元。
二、总体评价
检查结果表明,钟山县鑫洋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和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制度。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你公司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一)会计凭证封面不符合规定。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度会计凭证汇总装订成册时,装订人未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问题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二)原始凭证填制不符合规定。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及自制原始凭证均未有法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上述问题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三)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11月5号凭证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时摘要只写收款两个字。
上述问题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的规定。
四、整改意见
对贵公司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今后,贵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规定,加强学习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提高财经法规意识,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请贵公司自接到本结论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局监督检查办公室。
钟山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报:贺州市财政局监督科
抄送:本局会计管理股
钟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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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