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济南市环保局、公安局、物价局有关规定要求,我市定于2012年9月20日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55元/车次;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及省规定的其他检验方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30元/车次;出租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的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含有效期满当月),到本市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检验时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2012年9月20日前已注册登记但尚未超过首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的机动车,确需在已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其他城市使用的,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申领环保标志,申领时应向环保部门(车管所环保发标席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济南市环保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山东省、济南市有关规定执行。
章丘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