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情况通报
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我区行政执法整体水平,我办于7至9月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查范围。7月上旬,我办下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工作的通知》,对评查范围、评查内容以及工作要求作了具体安排。各行政执法机关均按时间要求完成案卷自查工作并上报今年以来结案的案件目录。我办从各单位报送的目录中精心选取行政处罚案卷100卷、行政许可案件50卷,通知各单位于7月底前报送参加集中评查。
(二)评查情况。从8月上旬开始,我办组织工作人员分为3 个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150个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评查活动分为评查人自查、小组互查、集中评审三个阶段,严格对照评查标准,对每个案卷进行书面综合评议,评定得分以及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集中评查工作历时一个月,至9月上旬结束。
(三)评查结果。经评查,行政处罚案卷中,得分在95分以上的优秀卷宗主要集中在区卫生监督所、公安消防大队、工商分局、环保局、食药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行政许可案卷中,得分在95分以上的优秀卷宗主要集中在区教育局、区计生委、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得分在89分以下的案卷共有9卷,分布在6个单位。
(四)主要特点。从评查的情况看,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较大提升,办案程序与实体内容方面比以往都有所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程序更加完善。大部分执法单位都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审查决定、及时送达,不规避、不遗漏。大部分单位建立了案件审核机制,工商、质监、卫生监督等部门的所有行政处罚都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实体内容更加严谨。执法主体上基本杜绝以内设机构或受委托单位等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事实依据、证据收集较为全面,调查取证质量明显提高;法律适用基本正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基本符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要求。
二、存在问题
(一)实体内容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认定不准确。有的案卷缺少相对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的案件委托代理人没有委托证明;个别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姓名、名称不一致。二是权利告知不规范。如有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权利告知不全面、不准确;个别单位的告知书与决定书同一天制作送达;告知权利救济期限错误或者告知救济渠道不准确。三是证据方面存在证明力不强等问题。有的书证没有确认与原件一致,有的证据用途没有做相应的说明;对询问笔录的依赖性较大,现场照片、物证等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稍显不足;还有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涂改处无当事人签字或摁手印、空白处未做处理等细节问题。四是适用依据不准确。个别存在适用依据错误;有的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未注明具体条、款、项、目,或不能正确区分条、款、项、目而出现引用错误等。
(二)办案程序方面。有些案卷无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记录;有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有的案件存在调查取证在前、立案审批在后现象;有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不规范;有的收缴罚款未使用“山东省非税收缴款书(罚没专用)”票据;有的案卷中案件审批表、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没有加盖单位印章;有些单位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出具正式的书面文书,许可证件送达不规范;有的案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终结或虽经批准延长期限而未告知当事人。
(三)文书规范方面。一是主要执法文书说理不够,内容过于简单,表述不全面,格式不规范。二是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后果等)描述不具体。三是有些文字证据存在涂改、刮改痕迹,却无当事人确认记载。四是格式执法文书中,电脑打印和手工标注混合使用,手填文书存在字迹不够工整、行文有错别字或引文使用不规范等现象。
(四)归档装订方面。不少案卷仍存在缺少案卷号、案卷掉页、散卷、无页码、无日期、用圆珠笔甚至是铅笔填写、用传真纸复印文书入档、纸张大小不统一以及用金属物装订等问题。行政许可案卷的归档装订问题较为普遍。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对照问题,积极整改。我办将对本次评查结果向各单位逐一分别进行反馈,希望各单位对照评查结果,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并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真正使本次评查活动达到解决问题、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目的。
(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把握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以及对执法依据的正确适用能力。
(三)完善制度,常抓不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自查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特此通报。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