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经济
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维护经济和产业安全,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广东省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暂行办法》(粤府知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等手段,对我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其作用是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保障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顺利进行,为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等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和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1亿元以上重大工程、产业发展、海外并购、装备引进、国际合作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二)4000万元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
(三)800万元以上重要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项目引进(不包含财政支持的共建研发机构自行引进的人才和团队项目);
(四)其它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科技活动。
第四条 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的存续期等;
(二)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权属纠纷情况,以及对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
(五)项目、技术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部门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及制度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第五条 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评议,相关经费由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在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所涉项目的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应用推广等各个环节,均可启动知识产权评议。
第六条 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议。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和专家,应当科学、公正、及时提出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及建议,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的评议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的提示以及合理对策建议。
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本区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委托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开展或自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我区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补贴。
第九条 在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中,相关人员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的出具机构或专家,应当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