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泰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送审稿)的公示
泰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创新举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推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对接,着力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规范有序、分类保障。建立便民高效、公开公正、安全优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运行机制,依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家庭情况,分类为残疾儿童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责任,在加大有效投入的同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完善康复救助服务体系,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目标。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和残疾儿童家庭满意率显著提升,力争全市有需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率达95%以上,让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5周岁的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范围为0-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组织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四)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经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每年康复救助时间不超过11个月。
1. 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视力700元/月,听力语言1800元/月,肢体(脑瘫)2000元/月,智力1800元/月,孤独症2000元/月,多重残疾2400元/月;
2. 7—15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视力560元/月(7-12周岁),听力言语1440元/月,肢体(脑瘫) 1600元/月,智力1440元/月,孤独症1600元/月,多重残疾1920元/月。
3. 人工耳蜗配发和手术费用补贴标准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
(五)救助经费。市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救助程序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申请,出具残疾人证或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等材料。
审核:市残联审核有基本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手术等需求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纳入基本康复服务救助对象。
救助: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对有转介需求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及时给予救助。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产生的康复经费,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市残联转介至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康复经费,由市残联按户籍地补助标准对异地康复机构给予结算,户籍地补助标准高于异地标准时,按异地标准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残联要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考核机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深入落实。市残联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质量的评估,将结果报送同级有关部门,作为对定点康复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能力建设。市政府根据市残疾儿童情况,完善公益性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将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和培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健全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康复救助工作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三)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联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特点,明确分工,强化协作,共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深入落实。
1.残联职责:
(1)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
(2)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救助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
(3)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改部门;
(4)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估和家庭满意度测评;
(5)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
2.教育部门职责:
(1)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常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2)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3)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4)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3.民政部门职责:
(1)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两项补贴”发放范围;
(3)组织儿童福利院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4.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免费服务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2)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人社部门职责:负责牵头从事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定(考试)工作。
6.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1)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2)严格执行《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将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完善儿童残疾筛查报告制度;
(3)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4)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医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7.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监管。
8.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1)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康复服务定价机制;
(2)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中产生的属于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9.发改部门职责:负责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医疗除外)定价机制。
10.公安部门职责:
(1)配合残联和民政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有关信息;
(2)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11.应急管理部门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消防安全工作。
12.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审计监督。
13.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负责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公示期7天,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5日,凡对该实施意见有意见建议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残联反映。
联 系 人:陈浩
联系电话:82802180、87911063(传真)
电子邮箱:txclxxz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