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靖江市委靖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靖发〔2014〕45号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靖江市委员会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第61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文件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体制机制,切实做好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会议精神,始终将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靖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力实施省委、省政府“空间优化、五量调节(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综合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三大战略,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调控、供给、活化、监管”四项机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考核,进一步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全面促进全市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
(二)主要目标
在节地水平方面,“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降低33%,到2020年再降低37%。在产出效益方面,“十二五”期间,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水平力争提升58%,到2020年再提升52%,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持全省领先。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到2020年全市耕地面积不低于41.9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56万亩,耕地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调控机制,严格规划计划管理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实际,将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规划均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规划空间指标,结合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
2.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组织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统计分析工作,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自2015年起,实行高标准厂房用地计划单列制度,每年安排不低于50亩的用地计划,用于高标准厂房建设;强化市场调节作用,每年安排不低于150亩的工业用地计划,采取“举牌拿土地,市场定价格”方式出让。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效保障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企业因上市募集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市发改部门要强化项目立项管理,积极上争省级重点项目。各项建设应优先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使用存量用地每年递增10%,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与使用存量土地相挂钩。
3.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不断强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补充来源,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二)健全供给机制,严格项目节地管理
1.严格项目节地准入。严格执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1。按照土地使用标准,投资小于5000万元,用地规模小于20亩,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新增工业、仓储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申请技改扩产的项目,上一年度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严格安置房用地管理,探索推行住宅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模式,条件成熟的鼓励实行市场化拆迁安置。安置房建设一般采用高层或小高层安置模式,容积率不低于1.6;特殊地块采用多层安置的,容积率不低于1.3。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申请建设安置区,需提供拆迁安置方案、安置区建设用地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加强房地产用地市场监管,根据全市存量房源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规模、节奏和时序,合理保障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严格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规划及审批管理,加大农村道路的立项报批和上争力度;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突破上级规定的节地标准。
2.强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继续推行新增工业用地“举牌拿土地,市场定价格”的供地模式,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适度调高工业、仓储、港口码头用地出让底价,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开展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改革,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年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对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继续实行市场化方式配置使用。土地出让金管理严格按照2014年10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3.引导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大力推进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建设。对建设多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实行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以上免征。高起点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逐步打造产品检测、仓储物流、商务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工业、仓储企业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促进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仓储企业翻建(扩建)厂房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加高、加层免予处罚,不予增收土地价款和相关规费。
(三)健全活化机制,严格存量土地管理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批而未供、空闲、闲置土地、土地利用效率等专项调查,建立全市闲置和低效用地数据库。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拟订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初步处置方案,报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开展处置工作。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土地闲置,供地单位或出让方可与企业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对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供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制定异地调整方案,及时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足额征缴土地闲置费,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收回。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闲置土地情况,设定年度处置工作目标。对不能按期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相应扣减该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用地指标安排并暂缓用地审批业务。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抵押和变更登记,并取消闲置用地投资主体新增建设用地竞买资格。
2.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一般工业项目前三年平均年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仓储、港口码头项目前三年平均年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的项目用地,确定为低效用地。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综合评定低效用地项目处置范围后,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处置。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帮助低效用地企业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采取限期开发、转型升级、合资建设、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协商收回、收购储备等处置方式,逐宗制订整改方案上报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进行处置,切实帮助企业提质增效。相关低效用地处置规定纳入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条款,低效用地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合同约定,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不予兑现招商优惠政策(已兑现的取消已享受优惠政策),不予发放财政性资金补助;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国土、住建部门不予办理上述低效利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税务部门加大对低效用地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切实防止税收流失和转移。低效用地企业土地经相关程序收购后确需生产用房的,可安排进入标准化厂房。
3.有序推进增减挂钩。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调整优化城、镇、村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执行建新区户均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业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为全市建设项目用地拓展空间,促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健全监管机制,严格项目用地***管理
1.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实行新增项目用地净地供应,项目宗地不拆成净地的,不得上市出让。本意见出台前因拆迁等原因未及时交地的,要迅速组织拆迁交地。受让单位逾期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缴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期限,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用地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建设用地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开、竣工的项目,一律按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或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工业、仓储、港口码头用地转让,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并如实申报转让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2.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管理。强化对项目批后用地的动态监管。规划部门强化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管理,及时了解各类项目建设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监管;国土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卡》,对各类项目用地开展动态巡查,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重点加强对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少批多用、移位使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处置。建立用地诚信档案,从成交确认、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对拖欠出让金、囤地炒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列入用地失信企业名单,并限制用地业务办理。
3.强化土地、房产双证登记管理。推行工业、仓储、港口码头项目土地预登记制度。有条件地对项目土地使用者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先发放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预登记有效期限为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前30日内,向市政务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政务办牵头组织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凭竣工验收书面意见换发土地使用证和办理房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换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土地预登记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预登记有效期内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预登记有效期限。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发改、监察、财政、政务办、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消防、安监、审计、人社、工商、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为成员的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作协调、考核验收等。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节地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双提升”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考核。每年度,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保护、执法成效等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年度综合考评,并设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单项考核。对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排名前3名的,予以表彰奖励。
建立企业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对考核评定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企业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节地监管共同责任。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监察部门监督土地出让、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全过程;发改、经信部门负责项目产业准入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和企业税收***管理。建立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部门协同机制,构建土地利用效率共享平台,及时掌握企业用地、产出、税收等动态变化情况,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