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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办法(试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0日发表  


一、为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高开办企业效率、压缩开办企业时限,提升企业获得感,根据《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新100条》(宁委发〔201939 号)、《浦口区营商环境18条》(浦委发202012 ),制定本办法。

二、浦口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使用经备案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办公场、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载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通过浦口区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系统申报相关信息,不再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四、申请人对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五、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对通过浦口区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系统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引入的企业一年内不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并在登记中加强审核。

六、各街道、园区应当明确各自辖区范围内适用本申报制的创新创业载体的具体信息,填写《创新创业载体信息备案表》,并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各街道、园区应当认真筛选,确定所填报的创新创业载体具备相应的场地和优良的信誉。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办公场所信息表》,并及时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各街道、园区对未及时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负全部责任。

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行政管辖地。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创新创业载体要加强申报工作的日常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每一件申报都有据可查,避免出现虚假申报的情况,并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定期回访机制,对失联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八、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创新创业载体报送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授权申请表》,授予申请表所列被授权人在浦口区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系统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权限。创新创业载体对其选定的被授权人所申报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被授权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宜继续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取消其申报权限,并对其已申报但未审批的申报信息是否继续有效作出明确说明。相关创新创载体对未及时或完整函告区行政审批局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负全部责任。

九、按照本办法所申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有效期为一个月,自申报通过之日起算,过期自行作废。需要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十、按照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形式审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区公安分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如属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区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分工负责,如不属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十一、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的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变更登记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二、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是指以租赁、无偿使用等各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组织,包括创新创业载体的所有权人、承租方、管理方等。

十三、本办法不改变《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作出的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创新创业载体信息备案表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授权申请表




***1

创新创业载体信息备案表


园区、街道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载体名称

申报区域(地址)

办公场所性质

公章信息采集






备注:1、办公场所名称应当与后期在《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处加盖的公章内容一致。

2、办公场所性质填写: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办公场、商务秘书公司。




***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授权申请表

载体名称


被授权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本载体同意被授权人对本单位申报区域(地址)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并申请授予浦口区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系统的申报权限。本载体承诺上述信息属实,对其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本载体承担全部责任。


载体负责人签字:

载体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被授予的浦口区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系统的申报权限,本人将谨慎保管,仅限本人使用,确保所申报信息均为本人操作,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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