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接受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承担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行,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三)承办区政府以及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批准的区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承办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指导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七)负责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将原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等职责划入区司法局。
第四条 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车辆、通讯设备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
(二)政治工作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依法治理科。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区委依法治区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浦口、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法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拟订法治浦口、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指导各街道(园区、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
(四)社区矫正管理局。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五)法治宣传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各部门、街道、园区、场“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宣传工作。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牵头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宣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行政执法监督科。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法治政府年度计划,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等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估;负责组织推进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工作;承办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九)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拟订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受理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工作;拟订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参与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区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司法所是区司法局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管理、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区司法局设立5个司法所(正科级),即: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江浦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桥林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星甸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汤泉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永宁司法所。
司法所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