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政发〔2013〕176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及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全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以及区内国有企业和集体自筹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执行本规定:
(一)概算调整范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以及建设过程中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二)工程变更范围:除本条第(一)款原因以外的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标准,由建设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变更是指: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的替换、暂定材料或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招标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量错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调整,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因征迁政策调整,且不涉及设计方案变更而引起征迁量、补偿额变更的,不列入变更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或实施工程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完善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地提出新的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定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或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章、概算调整与工程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严格实行限额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实需要超过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六条 结合我区工程情况,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变更达到原合同价10%及以上的;
(2)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
(二)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在原合同价2%及以上10%以内的;
(三)不属于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小额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在原合同价2%以下的;
第七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重大变更的,由工程监理及***审计单位初审,建设单位核实后填写《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重大变更单项报审表》(***一)或《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达到累计变更报审明细汇总表》(***二),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一般变更的,经工程监理及***审计单位初审后,报建设单位复审后填写《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一般变更单项报审表》(***三)或《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一般变更达到累计变更报批明细表》(***四),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当累计变更达到重大变更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执行。
3、小额变更的,经工程监理及***审计单位初审,报建设单位复审同意后实施;当累计变更达到一般变更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第2项执行。
(二)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三)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区长审批同意并调整概算后,方能实施变更。
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或在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引起变更估算金额达到一般变更标准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由建设单位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按照第七条限额审批权限实行边报批、边实施。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合同没有类似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发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原则上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来确定单价。
(四)措施费变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成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报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建设单位确认;
(五)材料(设备)变更。甲供或甲控乙购材料(设备)因数量增加造成变更造价超过原采购合同价10%及以上或因规格或型号等变更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部分或变更材料需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执行新的中标合同价;增加部分在原合同价10%以内或变更材料造价在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甲供或甲控乙购材料单价执行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信息指导价中明确的同类材料指导价;变更设备和无指导价的材料,由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审计单位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认定。
第三章、概算调整申报
第十条 申请概算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区发改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中随机选取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二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变更申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需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减少工程变更次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变更实施前,应按变更类别填写相应的单项变更报审表或累计变更汇总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项目变更申请或项目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原因、内容及范围等),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二)项目变更报审表需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材料包括监理单位对因变更事项造成对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影响评价;
(三)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四)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五)涉及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应附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报审表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报审表应当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载明变更日期。
第五章、责 任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批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事项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未妥善保存工程变更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执行情况同时将纳入建设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或工程变更申报的,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外,取消其1年内参与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资格。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及以上的;
(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的。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外,取消其1年内参与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格。
(一)在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为建设单位提供报批设计资料的;
(二)擅自向建设单位提供与规划许可要求不符的施工图纸或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的;
(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外,按照中介机构库考核办法执行。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外,按照中介机构库考核办法执行。
(一)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三)由于造价咨询单位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工期拖延,以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和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1年内不得参与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财政评审和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审计单位应依法进行严格审计;未经前述规定办理工程变更事项的,财政评审和工程审计时可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平台开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过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区监察局每年将抽取部分项目,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