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切实提高江宁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规范江宁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宁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工业用地(含生产研发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具体方式包含转让土地使用权(含整体转让、分割转让);因股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司法拍卖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因赠与、继承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第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含整体转让、分割转让)
1、一般工业、仓储用地及地上房屋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分割销售。项目竣工验收后确有房产或剩余土地需分割转让、销售的,可由江宁开发区优先回购;或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审核、书面同意并转报江宁区政府同意后,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用于工业或仓储项目。
2、按标准厂房项目受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且在分割后保证产出效益的,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书面同意,可将厂房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给其他企业,但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3、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须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已整体竣工验收;(2)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对象必须为科技研发类企业或机构,必须符合江宁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且不得为自然人;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的对象,均应经江宁开发区审核并书面同意;(3)必须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上述转让土地使用权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科牵头,通过会签方式征求相关局办意见(见***1),报管委会国土部门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转让意见函。
第四条 因股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对于存量项目,开发区市场准入科在办理开发区国土资源科提供的闲置土地及空闲土地清单内企业变更登记时,交由开发区企业服务部审核,开发区企业服务部将审核意见交由开发区市场准入科具体办理。
2、因股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变化后的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变化前实际控制人应尽的义务,包括履行原约定开竣工时间、地块投资强度与产出贡献等,由开发区企业服务部牵头把关、国土资源科配合。
3、对于新购地项目,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在签订投资协议时,需将后期出现股权变更事宜的约定列入条款,并将新增名单及时报至开发区市场准入科备案。
上述因股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由开发区企业服务部牵头,通过会签方式征求相关局办意见(见***2),报开发区管委会投促部门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函。
第五条 因司法拍卖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对于因司法拍卖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开发区综治办对接法院,掌握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司法拍卖的土地相关情况。如开发区参与竞拍,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牵头代表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司法拍卖事宜;如开发区不参与竞拍,未竞得的土地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与竞得单位签订新投资协议、***新协议的履约情况。
第六条 因赠与、继承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对于因赠与、继承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开发区综治办对接公证机构,掌握开发区范围内涉及赠与、继承的土地相关情况;由开发区企业服务部负责与受赠与、继承单位(个人)签订新投资协议、***新协议的履约情况。
第七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行为的企业,由开发区财政局综合科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发生前,将企业已享受的开发区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全额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1、江宁开发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审核会签单
2、江宁开发区因股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审核会签单
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