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长江段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方案及补偿安置办法政策制定说明
南京栖霞长江段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方案及补偿安置办法政策制定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30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长江南京段禁捕工作的通知》(宁政传〔2019〕49号),要求除江宁区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外,其他区于2020年底完成长江南京段干流渔民退渔转产工作。
后经市政府同意,9月2日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整长江南京段干流禁捕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农渔〔2019〕14号),明确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长江南京段干流捕捞渔民退捕工作,即提前一年完成渔民退捕工作。并于9月28日发布《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收回长江南京(二桥以下)段渔业捕捞权的公告》(2019年第2号)。
10月8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费高云副省长明确要求今年底前完成全省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工作;会后,市政府霍慧萍副市长要求务必于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南京段渔民退捕转产工作,由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二、制定说明
1、《长江南京栖霞段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根据“宁政传〔2019〕49号”精神,结合栖霞区实际,由栖霞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制定,并征求区13个相关部门和龙潭、西岗、栖霞、八卦洲等4个相关街道意见。
《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明确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退捕渔民协议签订,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退捕渔民协议签订工作。区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栖霞区退捕转产领导小组,渔民所在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长江栖霞段渔民退捕转产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宁政传〔2019〕49号”要求,参照《关于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上岸渔民补偿安置的意见》(宁政办发〔2015〕156号)制定,并征求相关部门和龙潭、西岗、栖霞、八卦洲等4个相关街道及部分渔民意见。同时,为了保证本次栖霞长江段持有合法证件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能够公平公正享受相关补偿政策,《办法》制定过程中与本市涉及渔民退捕安置工作的江宁区、六合区、江北新区等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了衔接,保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相一致。
《办法》中补偿包括渔业水域占用补偿费、退出捕捞补偿费、渔船渔具补偿费和按时签约奖励费用。其中渔船渔具(含证书登记的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和未登记的辅助生产工具)经第三方评估后按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另:社会保障、住房安置执行《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
原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栖霞段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