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涉企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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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涉企或涉民 | 主管部门 | 项目性质 | 收费标准 | 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 备注 |
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涉企 | 住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 苏价服〔2012〕159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涉企 | 人防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600-2000元/平方米。 | 1、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免收。 3、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4、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 苏价服〔2006〕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 |
3 | 诉讼费 | 涉企、涉民 | 法院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详见文件 |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7、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8、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 | |
4 | 司法服务收费 | 涉企、涉民 | 司法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公证服务收费 | 详见文件 | 1、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2、对于其他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 苏价规〔2016〕13号、苏价费〔2017〕114号 | 2018年1月1日起停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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