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基本医疗用药集中采供和零差率销售管理办法
(2007年2月26日宁秦政字[2007]18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用药采供行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动成本,确保基本医疗用药零差率销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是指《秦淮区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目录》中所列药品,《秦淮区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目录》由区基本医疗用药采购办公室在认真统计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组织专家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集中采供,是指区基本医疗用药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形式,在省辖市范围内药品流通经营企业中确定1-3家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其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集中采供服务。
第四条 经招标确定的从事基本医疗用药集中采供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被委托方”)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双方必须签订基本医疗用药委托采供协议,委托采供协议应明确质量条款,有效期一年,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五条 被委托方要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组织配供,委托方不得向被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基本医疗用药。
第六条 被委托方必须是通过GSP认证、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品品种能够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第七条 被委托方要严格按照中标时确定的药品采购供应价格向各委托机构配送药品,配送药品必须是经国家GMP认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做到保质保量,确保临床需要。
第八条 委托方基本医疗用药向辖区居民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统一用药目录、统一厂家品名、统一剂型规格、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管理、统一价格公示等“六统一”规定。
第九条 被委托方应建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首的基本医疗药品集中采购配供质量领导组织,设立专门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基本医疗药品集中采购配供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被委托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药品集中采购配供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被委托方应设立与其采购配供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或专用采购配供药品存放区。具有保证药品质量所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和调节、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第十二条 被委托方应建立真实完整地药品购进记录和采用配供药品出库发放复核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采购配送药品出库发放复核记录必须注明发货日期、委托采购配送单位、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质量状况、发货员等。药品采购配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被委托方应加强对委托方药品购进和使用的管理。如委托方不到被委托方购药,被委托方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委托方对采购配供药品必须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地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委托方对被委托方采购配供药品的服务、价格和质量有意见的,可以分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区监察、药监、物价、工商和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中采供行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改正,终止其采购配送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