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政务管理服务事项的情况介绍
一、政策依据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
二、相关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三)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金5年以内的;
(四)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流程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办。
四、办理结果
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办,对于不符合保障政策的材料则退回申报街道。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