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司法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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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表 | ||||||
部门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5年6 月23 日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一 | 行政处罚 | 共3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 | ||
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 务所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3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行为的处罚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主席令第76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二 | 行政奖励 | 共3项 | ||||
4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5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6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三 | 其他权力 | 共4项 | ||||
7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8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初审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9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初审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
10 | 其他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初审 | 【行政法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2010年4月8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沈阳市大东区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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