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第01号
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14]875号土地批件批准将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共8.4580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8.4580公顷,耕地8.25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作为皇姑区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沈阳市2013年第261批次实施方案。
二、征用土地位置
征地位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东至梅江街,南至规划路,西至征地界限,北至征地界线。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本次征收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旱地8.2514公顷,农村道路0.2066公顷,合计征收8.4580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为Ⅱ类区片,区片价格为375万元/公顷。
该地块无青苗,为净地,实际综合补偿标准为750万元/公顷。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皇姑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