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李秀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放牧”建议、批评和意见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规定:违法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我局将对《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广泛进行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认识,自然资源局将按照规定部署巡护工作,督促各地护林员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按照《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
感谢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
承办科室:森林和草原安全管理室
联 系 人:张弘光
联系电话:151****5200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