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进邮行温暖千万家
新民市公证处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办理各类公证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已有几年了,在此之前,群众及企业办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需要借款人夫妻,担保人夫妻,往返于邮政储蓄银行及公证处之间,有些当事人要连续跑几趟,自新民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来,新民市公证处领导与储蓄银行领导之间通过协商,由邮政储蓄银行为公证处提供办公场所,新民市公证处每天派出两名公证人员,在邮政储蓄很行现场办公,缩短了借款人办事时限,同时也缩短了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限,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繁荣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与多元化发展,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自然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日益增多。为了确保贷款关系的有效成立,各类银行,借款人之间通过各类贷款合同予以确认。同时,为了提高合同的证明力,确保合同的执行力,各银行及当事人通过办理各类借款合同公证,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通过公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使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过司法机关的裁判可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顺利实现,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提供了当事人(尤其银行)各方寻求的交易安全与法律秩序。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银行及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选择的一种法律手段。新民市公证处通过派出公证人员去邮政储蓄银行现场办公,既解决了邮政储蓄银行的后顾之忧,也解决了众多借款等人的银行、公证处之间的往返奔波,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处的这种做法均相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