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城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号关于农村供水问题建议的答复
徐付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供水问题及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农村供水工程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能、职责。
答复:为了加强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强化统一指挥和协调,2018年10月25日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海政办发【2018】93号文件,下发《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中确定了管理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及责任人,明确了各单位职能、职责,我局对各镇区饮水安全项目“三个责任”落实情况已进行检查,各镇区均落实完成。
2、物价部门对农村自来水进行成本核算核定入户费及水价。
2020年1月9日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海政办发【2020】3号文件,下发《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城市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我市农村供水水价出台了指导意见。我局对我市261处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排查,各处工程均按照指导意见所定水价进行收费。
3、水厂的设计、建设、验收必须将水质检测纳入其中,未达标者不得投入运营。
答复:我局对所立项实施的项目,在项目设计前,均通过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项目所在地水源进行水质检测,对水质不达标严重的水源采取重新选择水源地处理,处于临界值的采取新增净化设备进行处理;项目完工后,验收前必须通过水质检测部门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确保饮用水安全。
4、建立供水维护基金制度从征收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水厂的维护基金,为以后长期有效的运营提供保障。
答复: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2019年6月12日海城市人民政府以海政发【2019】6号文件,下发了《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水费征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措与管理等办法。2020年1月9日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海政办发【2020】3号文件,下发了《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城市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产权及职责、运行管理与维护、水费水价及财务管理等规定,为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有效运营提供了保障。
海城市水利局
202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