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海城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部门相关信息情况统计表
九、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城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司法局机关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4、负责领导公证处工作。
5、负责管理和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6、领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各类被判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8、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服装、车辆及装备管理工作。
10、领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1、负责协调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处职责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公民、法人正确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公证经济合同、收养、遗嘱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保险证据和提存公证等。
(2)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除办理公证事务处,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应邀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回访监督,提出公证建议,担任法律顾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
(3)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4)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三)、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
2、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4、组织、指派和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5、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
6、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筹措;
7、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及有关部门、地区的业务交流;
8、负责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海城市司法局机关
2.海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3.海城市司法局公证处
第二部分 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2016年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 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01.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01.6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7万元,下降1.3%,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01.6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5.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143.65万元,主要是司法办案业务费及装备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及律师公证管理等结余。
(二)支出总计1085.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0.5万元,增长22.6%,包括:
1.基本支出771.5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3.4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08万元。
2.项目支出314.03万元,主要包括一般行政事务管理、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案件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59.72万元
主要是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及时到位,采购手续未完成、部份案件未结案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海城市司法局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85.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1.53万元,项目支出314.03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85.56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外交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921.77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3元,医疗卫生支出0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0万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49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0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万元。
(3)预算改革业务0万元。
(4)财政国库业务0万元。
(5)信息化建设0万元。
(6)事业运行0万元,主要是单位运行及事业人员工资等支出。
(7)其他财政事务支出0万元。
(8)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
2. 公共安全支出921.77万元,主要是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等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3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94.85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3.45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4.医疗卫生支出0万元.
5. 农林水事务支出0万元。
6. 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
7.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0万元。
8.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0万元。
9.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0万元。
10. 住房保障支出55.49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55.49万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11. 其他支出0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9.9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86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增加3.87万元,上升15%,主要是公务接待有所减少,但司法所有4台车系政府调拨车辆未列入我局编制,但运行维护费已进行了列支,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提高。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12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接待等,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3批次,21人,0.1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8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86万元。2016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编外车辆4台。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21.77万元,比2015年增加88.87万元,增长22.2%,主要原因是工资和福利支出有所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1.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司法局共有车辆4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