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土地管理,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规定,从2005年1月开始在全市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的对象和范围
对在我市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一)使用不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原有划拨用地的;
(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
(四)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标准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现行城镇土地基准地价,采用收益还原法计算土地收益并按一定比例确定。城区具体征收标准详见***。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上述原则计算,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鞍山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工作由鞍山市土地经营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收缴一次。各县(市)及千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工作由当地土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拒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鞍山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标准(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