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选定55个蔬菜水果生产基地监测点
发现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000元
3月31日,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市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55个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作为农产品监测点,从源头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此次选取的55个农产品监测点均来自我市蔬菜、水果生产集中区,涵盖了海城、台安、岫岩以及千山区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区,一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生产大户都在监测范围之内。每个监测点都配备农药残留速测仪和专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经过鞍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旦农产品在监测中被发现有农药残留超标或其他不合格现象,生产者可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允许上市销售。如复检结果认为超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农业执法部门直接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同时,同一监测点农产品一年内累计3次不合格,农业执法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进行告诫、通报、罚款甚至撤销其质量认证书。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今年我市还将根据最新颁布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产品进行全程监管、监测。其中包括,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或是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督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不能无害化处理,则在监督其销毁的同时,对个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和合作组织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如销售没有标注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的农产品,将处以2000-5000元罚款;如果在其销售的产品中发现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是生物毒素等药剂,农业行政部门将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