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发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及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在辽宁考察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民营企业两个座谈会上的***精神,认真落实辽宁省委关于"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和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省公安厅党委决定,在原有出台便企惠民系列服务举措基础上,再推出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
一、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自觉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政策解读
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及其固定资产、运营资金等财产的安全,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应立足本职,依法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领域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构筑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立足打击、服务两条线,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执法、服务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坚决杜绝利用刑事、行政执法干预经济纠纷等越权执法行为。
二、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
对于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事必办,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政策解读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类市场主体都在争分夺秒的运营发展,一分一秒的损失都可能对企业发展运营造成影响,甚至会转换成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在应对涉民营企业警情、案(事)件过程中的接处警速度、受立案水平及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影响着相关民营企业的财产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消耗。为此,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快速反应能力,有效提高接处警速度、执行如实立案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及时反馈办理,杜绝发生不作为、慢作为等渎职行为。
三、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企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政策解读
民营企业健康、高效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制约着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涉黑涉额势力,依法进行严惩严治、有效打击,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四、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
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政策解读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与经营合作方产生经济纠纷。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民营企业因追逐企业利润率,可能导致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对此,公安机关要坚持审慎、负责的原则,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认真甄别,对单纯由于企业经营不规范引发的经济纠纷及轻微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企业进行教育、引导;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营企业,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立案,严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采取拘留、扣押等措施,严禁先立案后取证。特别是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
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对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防止僵硬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政策解读
在执法标准上,要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在执法方式上,要更加注重理性柔性执法。公安机关面对执法对象,不管是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单位和人员,都要严格做到程序、实体双公正。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相对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理性文明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的外化标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理性文明的执法要求开展各类执法行为。一是对于需要实施相关处罚和强制措施的,要对相关企业充分解读法律依据,避免简单粗暴执法影响警企、警民关系;二是对于民营企业的轻微违规行为,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灵活处理,将对民营企业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六、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审批。
政策解读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与法人财产的界限,严禁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资产,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让企业在每一次执法活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避免"办完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问题发生。
七、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涉案财物
对民营企业涉案财物要全部交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快速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立即返还;对案件已经办结或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依法立即返还。
政策解读
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涉案财物的管理,贯彻执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实现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相互监督制约。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以及案件已经办结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必须依法立即返还。
八、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遇有民营企业的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或者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政策解读
为尽量减少因企业经营者羁押导致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在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侦办中,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导致相关企业经营无法继续的,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让人更为直观地感受法律的人性化、人权化导向。同时,为防止侦查办案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允许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经营管理职责,或是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另一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经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九、保障民营企业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
对于在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的民营企业法人和技术、管理岗位核心人员,经办案单位同意,代理行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可将合同、企划书、项目书等涉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文书等通过监管部门转交被监管人员进行研究、阅读、审签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因经营者违法犯罪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政策解读
"人性化管理"是近年来公安部在全国监管场所大力推行的管理模式,同时也是辽宁公安机关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保障民营企业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即按照"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尊重被监管人作为自然人、作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为企业正常运转提供便利。主要通过企业代理人转交文件的方式,将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决策性文件交由被监管人处理,避免因长期在押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
十、加大涉民营企业矛盾化解工作力度
公安监管部门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依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债务、劳资纠纷等涉民营企业经济矛盾纠纷进行化解。特别是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资金等被司法拘留人,与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为企业追回欠款,帮助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
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坚持以"依法拘留、应收尽收、督促履行、案结事了"为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拘留在***"执行难"问题上的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实施主体之一,公安监管部门将与法院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注重细节,确保形成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债务、劳资纠纷等涉民营企业经济矛盾纠纷进行化解。特别是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资金等被司法拘留人,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为企业追回欠款,帮助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十一、建立完善警企联系机制
深入开展"进企业、访民情、送服务、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立足本职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在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警务工作站,并辐射周边企业,滚动排查涉企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积极帮助企业化解内部矛盾纠纷。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防范指导、安全培训等服务,提升民营企业抵御各种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及治安环境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
2018年初,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进企业、访民情、送服务、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取得了突出实效。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在原有活动基础上,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开展领导干部包扶及走访活动,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将带着任务、带着责任、带着感情走进民营企业,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结对子、交朋友,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最盼、最急、最怨问题。同时,通过在大型民营企业规划设立警务室或综合性警务服务站,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防范指导、安全培训等"零距离、保姆式"服务,真正把服务举措送到企业单位和项目现场,提升民营企业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强化民营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及治安环境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防假打假工作机制
在食品、药品、农资、加工等领域知名品牌民营企业内建立防假打假工作室,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防假打假效能作用。通过开展专(兼)职民警定期巡访、召开警企联席会议、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升民营企业防假识假能力。对本地企业实施域外保护,协调异地公安机关打击侵害我省企业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政策解读
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农资、加工等领域重点品牌企业内部联合建立"防假打假工作室",健全完善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工作优势,采取直接派驻民警开展定期巡访,召开警企联席会议,建立警企微信工作群等形式,及时转递工作信息和涉案线索,对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进行研判分析,开展深度警企合作。为辖区内民营企业解决在品牌保护方面的疑难问题,全力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影响企业品牌和经济效益的各类违法犯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十三、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交管定制服务
对民营企业一次性购买5台以上机动车的,交警部门派员登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对民营企业提出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或护送服务;民营企业的大中型通勤客车可借用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对全省从事客运、危化品运输的民营企业提供交通出行安全提示指导服务。
政策解读
对民营企业一次性购买车辆超过5台(含)以上,手续齐全且向企业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业务申请的,所在地车管所派员到企业登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免去企业人员及车辆往返车管所所需时间,减轻企业办事成本和负担;在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由所在市交警支队依据民营企业申请提供保障服务。跨市运输的,所在市交警支队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日内上报省交管局,由省交管局统一协调相关市交警部门协作配合,共同为企业提供保障服务;在不影响公交车辆正常进出站点和上下客的情况下,在公交专用时间内,允许民营企业的大中型通勤客车借道通行;同时,鼓励通勤车辆借用公交站点上下乘员;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辖区内从事客运和危化品运输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登记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手机号码,并在省际高速公路收费站登记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信息,通过全省统一的短信平台和微信、微博等方式,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运输企业和驾驶人。
十四、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
严格落实"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政策解读
"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落实上述两项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日常检查管理,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杜绝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等情况发生,确保不给民营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十五、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
集中开展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清理整治工作,对涉企案件久拖不结,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肆意入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开展全面普查,并组织专门力量逐一审核、集中办理、限时整治,最大限度做到"旧账"清仓见底,不欠"新账"。
政策解读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经侦、食药侦等业务部门通过开展积案清理活动,全面整治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久拖不结问题。按照建立台账、逐一审核、集中办理、限时整治的工作模式,全面解决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以及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肆意入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六、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
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健全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一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二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政策解读
针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举报投诉,除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外,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将采取一案双查制度,既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又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