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5年供暖收费优惠比例不予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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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鞍房发〔2014〕22号)精神,以每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为依据,确定当年供暖收费优惠政策。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人民币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2.50%,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3倍,各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上限为3.25%,与去年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上限3.3%比较下降0.05%。由于调整幅度较小,并征求各供暖单位同意,我市2015年供暖收费优惠政策不予下调,继续统一执行2014年优惠比例,即:4-5月份交费,按3.3%优惠;6-7月份交费,按1.7%优惠;8-9月份交费,按1%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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