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县政府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县政府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发布,请各乡镇、各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栏中查询或。为做好2019年度县政府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并针对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实施方案,要做到检查前有批准和登记、检查时出示通知书、检查后向本机关有报告。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内容的执法检查时,由本机关统一协调,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活动要填写检查登记表且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
三、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县司法局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四、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政府批准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要在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五、列入检查计划的部门要在11月份形成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并于2019年11月20日前报县司法局。
六、对未按要求上报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部门,在本年度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不得擅自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2019年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