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近日,市社保中心下发《关于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重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21年1月起不再执行“社会保险年度”,改为执行自然年度,每年1月至12月统一以上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21年1月至10月,我市按照省级暂定基数征收保费,并根据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709元/月)补收差额部分。《通知》不仅发布了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同时增设个人缴费基数下限(3284元/月),即2021年1月至12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可依据设定的8个档次选择,月基数分别为3284元(基数下限)、3425元(0.6倍)、3996元(0.7倍)、4567元(0.8倍)、5138元(0.9倍)、5709元(1倍)、11418元(2倍)和17127元(3倍),对应的月缴费额分别为656.8元、685元、799.2元、913.4元、1027.6元、1141.8元、2283.6元和3425.4元。2021年1-10月缴费差额从0.6倍至3倍分别为878元、1026元、1172元、1320元、1466元、2932元和4398元。
《通知》还特别提醒,2021年1月至10月已按省级暂定基数缴费人员,应继续按照年初选择的对应缴费档次缴费并补缴差额;自愿缓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照省级最新发布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缴费前先到社保中心窗口进行核定,然后再到银行网点存入缴费卡中;2020年的保费缓缴和2021年保费差额的补缴,务必在2021年底前足额存入银行缴费卡中,以免影响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其他业务办理。
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